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强化“区外就是外”的工作理念,不断提升我区对外开放和内外资利用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大外资、内资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外资、内资利用重点
1.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海外人才创业发展。
2.引导投资主导产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重点围绕八大产业集群,坚持内外并举、以商引商,引导内外资以“建链、补链、强链”形式投向主导产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集群培育打造。对当年引进八大产业集群范围内、计划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实到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培育发展产业集群的相关政策意见进行奖励。
3.盯引重大引擎项目。鼓励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的战略性、引擎性项目。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境外行业龙头企业等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投资1亿美元以上及其它重大优质外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对大型央企国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优质产业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1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且填补我区空白的重大战略性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加大外资、内资利用支持
4.加大外资利用奖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上虞产业发展的外资项目(以实物、现金形式到资),自设立起三年内,按单个项目制造业当年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业当年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以实到外资的2%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13万元人民币);对单个项目制造业当年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当年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以实到外资的1.2%比例奖励(即100万美元奖7.8万元人民币);对1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20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以实到外资的0.7%比例奖励(即100万美元奖4.55万元人民币);外资增资、并购项目以实到外资的0.7%比例奖励(即100万美元奖励4.55万元人民币)。境外投资者属世界500强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0.1%比例奖励。
5.加大内资利用奖励。对境内区外投资者(含企业、机构、自然人)在上虞投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以及投资管理等项目,下同),自设立起三年内、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进行奖励。项目公司实到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以实到注册资金的0.5%比例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属于大型央企国企、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境内上市企业的,以实到注册资金的0.6%比例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世界500强的,以实到注册资金的0.7%比例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6.加大项目引进奖励。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专业机构积极引荐重大优质项目(制造业内资投资5亿元以上、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内资投资10亿元以上、实到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包括有偿合作),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于提供正式项目信息(需提前在区投资促进中心备案)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人士、机构,在项目签约落户并启动建设后,可根据项目情况,区及项目落户地分别按照项目公司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0.3%-0.5%给予奖励;项目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世界500强的,按实到注册资金的0.4%-0.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加大项目要素保障。对符合产业准入条件要求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重大优质内资项目,以及在省、市举办的重大活动中签约的重大内外资项目,优先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重大优质内外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利用存量土地、闲置厂房的内外资项目,按照闲置厂房、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优化外资、内资利用环境
8.坚持内外资公平竞争。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积极落实在技术创新、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公共基础服务配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科研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一律平等对待。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专利、申报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鼓励外资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
9.优化投资服务机制。加大外资、内资利用政策宣传,指导帮助外资、内资企业积极申报我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各项扶持资金。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企业服务代办等服务。建立区领导招商引资盯引领办、项目协调等工作机制,推进重大优质项目加快落地。加强外资投资企业服务,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其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提供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必需的高级技术人员提供签证便利。
10.强化工作考核激励。加大外资、内资利用考核激励,保持外资、内资利用在年度工作考核中的分值占比,每年评选一批外资、内资利用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营造亲商、留商发展氛围,每年根据区外外来投资企业缴纳税收、产值销售以及社会贡献等综合情况,评选出“上虞区优秀外来投资企业”(不超过10 家),奖励人民币10万元;根据企业或投资商内外资到位情况,评选出“上虞区优秀外来投资者”(内外资各不超过10 名),授予荣誉称号;对引进优质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地区总部及对上虞区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授予“上虞区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并奖励人民币8万元。
四、其他说明
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或同时符合本政策意见与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涉及“一事一议”项目,不纳入本意见奖励范畴,相关内容在“一事一议”政策中予以明确。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招商选资内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奖励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69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外资)力度的若干奖励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15〕180号)同时停止执行。本意见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财政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