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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 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 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 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2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8日

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和省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要求,深入实施“4151”计划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推动我市集成电路产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务院印发的《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规定的财税政策。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对集成电路企业年薪50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年薪60万元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才,按其对地方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金融支持

  (三)有效发挥市产业基金作用,联动各区、县(市)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推动滨海新区集成电路“万亩千亿”产业平台建设,并辐射推动全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中心

  (四)鼓励银行设立集成电路专项贷款和面向集成电路产业的金融产品。对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和市数字化、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计划的集成电路项目,利用金融机构非政策性贷款的,给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利息补贴,期限3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中心

  三、投资补助

  (五)对集成电路企业项目投资,按设计类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以实际财务发生数为准)15%、非设计类企业12%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对集成电路头部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的前提下,积极保障项目用地、能耗、排污指标,支持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经信局

  (七)对集成电路生产型企业进行洁净厂房装修改造的,百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千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1000元,万级洁净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设局

  四、人才扶持

  (八)对企业核心团队(具体由企业自行界定),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规模,经专业机构认定,分类给予奖励:

  1.芯片设计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1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奖励。

  2.晶圆制造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奖励。

  3.封装测试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4.设备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5.材料类: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核心团队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直接纳入我市人才支持范围,享受子女教育、医疗安居政策。鼓励支持市内高校扩大集成电路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提升办学水平。

  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

  五、鼓励应用

  (十)支持集成电路企业适应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强研发量产。企业首购首用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或模组,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购首用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对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封装、测试代工的企业(不含整合元件制造商),按照封测费用的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开放产能为企业流片(8寸片及以上)的,按照每片(按8寸折算)100元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向关联企业的采购,不计入资助核算采购费用总额。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高校院所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多项目晶圆(MPW)流片,按照流片费用的7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开展全掩膜(Full Mask)工程流片,按照掩膜版制作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其中对工艺制程大于28nm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对工艺制程小于等于28nm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8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三)针对集成电路设计及模组企业,利用具有国家级资质的第三方平台进行车规级认证,通过验证后给予实际认证费用50%的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创新支持

  (十四)鼓励引进和新建集成电路设计、测试、知识产权、工业设计、工程服务、产业课题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高校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实训、技术服务,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技术服务平台,给予其项目设备自筹投入的20%、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服务集成电路中小企业超过50家的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收入的10%,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参加境内外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等,对参加省市重点类展会的,依照规定给予展会费用补助。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七、附则

  (一)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类奖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为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

  (二)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制定个性化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一年兑现一次。企业申报资料由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初审,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经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属地兑现。加强财政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各区、县(市)政府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绩效考核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及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新招引企业已享受招商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五)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六)《绍兴市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绍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原奖补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七)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绍兴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速壮大生物医药产业,打造长三角高端生物医药制造基地和创新策源地,推动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强产业培育

  (一)支持要素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导向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前提下,积极保障生物医药产业项目用地、能耗、排污指标,推进园区污水、固废处理能力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区域合作,强化联动发展,合理布局化学药、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基地,支持各区、县(市)争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建设创新生物技术成果转化基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二)支持招强引优。对引进的世界500强、全球制药企业50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等产业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亿元。鼓励发展以基因工程、遗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等生物技术研发创新与应用为核心的高端生物药品制造细分行业,对属于重大创新且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更大力度的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设备补助。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对已取得第2类、第3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按实际设备投入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基金投入。鼓励各级产业基金投资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投向本市早中期、初创型生物医药领域创新创业企业。鼓励本市各类金融机构将生物医药产业纳入政银企对接优先支持范围,针对企业信贷、租赁、保险需求,创新服务模式,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中心

  二、鼓励研发创新

  (五)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按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按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按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40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中药产品创新。对新增的每一个配方颗粒品种批件,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完成品种备案的,对其当年实际设备投入,按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实施产业化的中药产品,单个品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2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助推做强做精

  (十)支持收购上市品种和受托生产。支持企业收购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国内首仿药等药品注册证书,并成功实施产业化且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自该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予以奖励,同一品种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非关联企业生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受托企业所在地自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年度销售额的5%对受托企业给予奖励,同一品种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支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对建设CRO(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M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D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医疗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实际设备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经认定,按照其上年度为生物医药企业(非关联企业)服务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已取得国内第2、3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四、附则

  (一)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类奖补政策的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为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生物医药产业范围包括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基因工程药物和疫苗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检测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健康体检服务、临床检验服务等领域。

  (二)各区、县(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强制性规定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产业特点和发展方向,制定个性化政策,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三)本政策一年兑现一次,由区、县(市)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本政策与市“1+9”政策等有冲突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及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新招引企业已享受招商政策的,不再执行本政策“加强产业培育”相关条款。

  (五)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

上一条: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新能源 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绍兴市 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实施方案 (2023—2025年)》的通知
下一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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