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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06    来源:上虞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全区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特色产业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集成电路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为两化融合、软件、电子信息、数字经济、工业信息工程服务、工业互联网等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或项目的,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对新通过软件企业核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首版次软件的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纳入省数字经济直报系统的软件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幅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可申请高于已获得过奖励档次的奖励。

  (二)全力推进产业数字化。对当年新通过认证的两化融合贯标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入选国家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大数据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实施软件系统应用项目(包括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等信息化项目),对网络软硬件系统、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项目实施、云服务等)等当年投入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审计投资额给予2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实际投入给予2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工业APP应用发展,对列入区工业互联网和工业APP研发项目,按照设备、材料、测试检测、研发人员工资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推进建设集群强链。重点培育智能电气、专用设备等八大产业集群,每年动态认定“三个一批”企业并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奖励:对当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5000万元及以上,且区域效益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区域效益增长10%-20%部分按50%予以奖励,增长20%以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较上年度每增加1家辖区配套企业(指当年度与龙头、骨干企业发生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龙头、骨干企业10万元,最高100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当年度向无关联的辖区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不含税,以发票时间、金额为准),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培育、组织节会、各类培训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快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2.0版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鼓励优势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具体按照《绍兴市上虞区化工产业改造提升2.0版配套政策意见》、《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关于企业重组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执行。

  (五)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历史经典制造业(黄酒、伞件)企业年销售达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销售1亿元到5亿元且同比增长12%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销售在5000万元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

  二、优质平台体系建设

  (六)支持园区提档升级。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整治提升,当年完成整治提升并通过绍兴市级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验收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加快推进智慧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智慧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支持园区争先创优,对当年评为市级“七优五星”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

  (七)支持美丽园区创建。具体按照《关于开展新时代美丽行动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20〕1号)所附《上虞区美丽园区实施方案》执行。

  (八)支持小微企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从认定、盘活、建设、改造、集聚、提升、数字化、公共服务等十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具体按照《关于激励促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20〕57号)执行。

  三、现代企业体系建设

  (九)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开展“雄鹰行动”培育计划,围绕我区主导产业,遴选一批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构建中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龙头骨干企业,在执行产业集群“三个一批”企业培育政策的基础上,对认定为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并采取个性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十)打造“隐形冠军”企业。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奖励100万元。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认定为区级隐形冠军企业的,每年给予50%的信贷贴息,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对隐形冠军企业依托国内外专业企业咨询(培训)管理机构等开展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按照合同,对实际支付金额给予3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以创新成长型企业认定年度的前一年区域效益为基数,对新增区域效益较上年度超5%增长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高效投资体系建设

  (十三)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当年列入区级及以上智能化改造重点项目、市重点工业项目计划、市级解决产业链断链断供问题“短平快”项目计划、省级“四个百项”重点技改项目、省“百项万亿”重大制造业项目、省重大工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国家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示范项目等重点项目的,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创建县(市、区)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库的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6%、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对当年列入区级企业数字化重点项目的,当年度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生产设备、网络软硬件、信息技术服务等),按审计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按年度计划分年度验收,当年度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审计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奖补比例超过10%的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政策中的比例上浮条款。

  (十四)加大工业机器人购置应用。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标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按照省级部门关于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政策的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十五)重点支持标杆示范引领。经市级评审通过的智能工厂,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智能制造车间,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智能制造示范生产线每条生产线一次性奖励3万元;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咨询诊断报告,按诊断费用10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当年度列入市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融通创新体系建设

  (十六)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企业新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十七)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产品,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金额的区级奖励。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八)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上级下达资金给予1:1配套政策奖励。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九)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具体执行《关于加快现代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虞经开区〔2019〕40号)。

  (二十)鼓励军民融合创新。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工三级保密资质、B类科研生产许可、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每证给予20万元奖励;资质等级提升按每档20万元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绿色发展体系建设

  (二十一)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对列入市“循环经济850工程建设计划”并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二)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园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十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并列入市级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经验收通过,按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对“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按破产费用不足部分的50%给予破产管理人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四)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的资金补助。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无线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

  七、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由区委办、区府办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经信局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上一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补充意见
下一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一江两岸”金融机构集聚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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