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保稳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效果,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创新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企业重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资产盘活恢复有效产能为目标,坚持政府导向与企业行为相统一、企业解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以较少的增量资金带动存量资产的流动,提高产业集聚度和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适用范围
区内企业之间的重组或区外企业重组本区企业且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仍在本区的,符合产业导向和区域功能布局规划,并能带动本区产业发展的重组,经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认定,可享受本政策意见的对应条款。
重组方企业须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其中工业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或新设立的有实力的企业、建筑企业应拥有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服务业应为限额以上企业、农业应为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被重组方企业应为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且重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含)(以过户成交税收发票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承担净债务额为准)。
三、企业重组主要方式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以资产保值增值、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为目标,运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产权重组和产业重组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完美整合,达到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目标。
本文件所指的重组方式主要有:
1. 兼并:指企业通过合并方式进行重组的行为。
2. 收购: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收购的目的是获得对目标企业的绝对控制权(收购方股权不少于51%),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3. 其他方式:由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并经领导小组认定。
四、企业重组中债务的处理
1. 以兼并方式实施重组的企业,其原有债务经贷款金融机构或债权人同意,由重组后的新主体承担并负责履约偿还,或重新制订分期还款计划。
2. 优势企业如兼并收购资不抵债或负债率高、亏损严重接近资不抵债的企业,各相关债权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企业资产重组中的贷款利率优惠及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被重组企业不良信贷资产的核销力度。
3. 经征得有关债权人和投资主体同意,可将被重组企业资不抵债部分的债务转移给企业的原投资主体。经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同意,可制订分期还款计划。
4. 严禁企业以重组名义逃废债务。
五、企业重组中土地的处置
1. 对兼并、收购类型的重组,被重组企业原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在重组协议生效后,地块已按原合同开发完毕的,由重组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申请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地块未按原合同开发的,被重组企业不以法律实体存在的,由重组方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签订转让合同,并由重组方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出申请变更登记,换发土地使用证。
2. 若被重组企业原占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由被重组方在重组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虞政办发〔2013〕230号文件精神补缴,标准为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现势评估价格扣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由重组方按相关程序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办理转让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
3. 对已到出让期限的工业用地,按照虞政办发〔2013〕225号和虞政发〔2019〕13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企业重组中员工的安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企业重组鼓励政策
1. 重组双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产生的新增区域效益部分(不含历年欠缴额),按“谁贡献、奖励谁”的原则全额予以奖励。
2. 被重组企业三年(36个月)内原有房屋、土地所产生的新增区域效益部分自重组年度起每年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3. 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能耗标准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相关规定重新审批;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 可通过直接更名的方式过户到新的企业。
4. 重组鼓励政策自重组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且保持不变满12个月后予以兑现。
八、组织推进
鼓励和支持企业重组是我区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为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金融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银保监上虞监管组、人行上虞支行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办公室要确定专人,有计划、有步骤地指导协调企业重组各项工作,研究探讨解决企业重组中有关重大政策问题,确保企业重组工作健康深入推进并明确以下事项:
1. 区金融办、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牵头,企业所在地政府配合,协调区内外各金融机构主动服务企业重组,对重组、担保企业做到不随意抽贷、不附加不合理的抵押担保条件、不增加企业额外贷款负担,对重组中划转的贷款,按优惠利率执行,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金融扶持政策。
2.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重组双方企业作尽职调查,对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3.区级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推进合力。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必要时对企业的资产情况和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进行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及时对重组企业提供业务指导;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财政局、经信局、金融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分局、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等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对重组企业提出初步意见。
4. 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关于企业重组的初步意见报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审批。
九、其他事项
对政府引导或法院受理的重大企业重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优惠措施。
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原则上不予享受本意见政策条款,企业因上市需要股改的除外。
纯粹购买企业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含)(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承担净债务额)的企业,可参照本政策第七条第1、4款执行。
本意见内的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二年。此前涉及到企业重组的相关政策按原文件执行,相关条款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鼓励支持企业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