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17    来源:上虞区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以及《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上虞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以及百官、东关、道墟、小越、梁湖、崧厦、章镇、丰惠等街道和中心镇新批的工业项目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以“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范畴;2019年在上述区域全面推行工业用地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积极鼓励上述区域以外的乡镇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标准地”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两区”、街道和中心镇要全面完成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两区”、街道和中心镇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探索逐步扩大区域有关评估覆盖面。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

  (二)完善“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参照《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中明确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对我区现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进行调整完善(详见附件)。

  (三)优化“标准地”审批服务。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的要求,全面压缩全流程审批时间。实行部门“分阶段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涉及环评、能评、水保、安评等办理事项,严格按照《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新建)承诺制改革及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区委办〔2018〕69号)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四)落实“标准地”履约监管机制。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须与地块所在管委会或镇街签订“标准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将履约保证金缴入管委会或镇街指定账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实施协同监管。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行的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并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完成的由管委会或镇街按违约程度相应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依规予以处置。

  (五)探索“标准地”改革扩面。鼓励“两区”、街道和中心镇以外的乡镇试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鼓励对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虞区“标准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标准地”出让改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分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标准地”出让、竣工验收牵头和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发改局主要负责牵头承诺制审批办理等工作;经信局主要负责区域能评和能耗标准制定、达产复核牵头、亩均产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复核等工作;环保局主要负责区域环评和环境标准的制定及相关工作;规划分局主要负责出让地块规划审批及规划验收等工作;水利局主要负责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等工作;税务局主要负责亩均税收的复核工作;建设、建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两区”、街道和中心镇主要负责“标准地”地块的落实、项目履约监管、履约保证金收缴和退还等工作。

  (三)推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四、本意见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上一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一般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及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改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