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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与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各科室单位:

  经研究,决定印发《上虞区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与奖励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9 日

  上虞区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与补助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管理,进一步做好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称示范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农科发〔2016〕1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农科发〔2019〕22号)《绍兴市上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虞政办发〔2017〕1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与补助对象

  上虞区范围内规模相对较大,科学种养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能积极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的引进、试验和示范工作的基地,可列为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示范基地建设可与“五园一场”创建、乡村振兴“领雁计划”人才培育等工作结合。

  二、建设与补助方式

  按照省里统一部署,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对列入计划、验收合格的示范基地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推进基地的条件建设、技术提升、服务拓展。每年年初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下发实施方案,明确在相关主导产业中建设示范基地,明确补助标准。

  三、工作程序

  1.推荐申报。根据年初确定的主导产业,由乡镇(街道)会同局相关技术中心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单位经乡镇(街道)、相关技术中心同意后,将《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1)、《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投资概算表》(附件2)报区农业农村局。

  2.实地踏看。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建设要求的单位,会同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实地踏看并提出初步名单后,报局党委审定。

  3.公示公告。经审定后的拟建设单位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示范基地建设名单,同意开展示范基地建设。

  4.建设实施。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项目投资概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报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审核手续。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发票及建设前后现场、设施设备的照片等资料。

  5.验收公布。基地完成建设后,建设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提交《浙江省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考评表》(附件3)和验收台账资料(材料清单参考附件4),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所在乡镇(街道)提前进行区级初验。区级初验通过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接受省级验收。待省级验收通过后,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示范基地名单。

  6.资金补助。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拨付至验收通过的示范基地。

  四、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职责。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各项举措,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局属相关科室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加强对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局属技术中心相关项目责任人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台账资料的指导和初审。

  2.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各项材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建设主体、监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将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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