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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6    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1 月9日

  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

  为加快印染产业提档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优化,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绍兴市不再组织认定印染行业绿色示范标杆企业实际,在《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印染产业提档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区委办〔2016〕93号)、《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政策意见》(区委办〔2016〕94号)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分类处置

  根据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印染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按照原地提升、关停退出两种方式分类处置,实施印染行业提档升级。

  (一)原地提升

  对下设印染车间(配套印染企业),无定型机且不对外开展印染加工业务的,已通过提档升级整治验收企业,允许原地提升,但必须在2020年底前通过《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印染企业(车间)提升标准》验收。

  (二)关停退出

  其它印染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于2020年12月底前实施关停,但在2020年(含)底前已获得入园搬迁用地(通过公开摘牌方式)的,关停期限顺延到2021年12月底前。

  二、政策补助

  (一)对退出印染企业的生产设备,按2015年底帐面设备,折旧到关停企业退出的当月底净值审核额的5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有设备必须做到账、票、实相符。

  (二)对退出印染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关停协议,拆除原有设备,并处置好员工的,以企业土地(含租用)权证(属)面积为依据,按每亩15万元标准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属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核实面积,区印染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办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兑现。

  三、搬迁用地

  (一)鼓励集聚区外入园的印染企业,除日排污量要求外,其它必须符合集聚区准入条件(具体见《上虞区印染企业搬迁集聚入园标准》)。

  (二)集聚入园印染企业安置土地根据整合重组后的核定排污指标分段计算。对已通过提档升级整治验收印染企业,排污指标2000吨/日(含)以上且低于3000吨/日的按不高于30亩供地;排污指标在3000吨/日(含)以上且低于4000吨/日,按照不高于50亩供地。排污指标4000吨/日的按不高于60亩标准供地,超过4000吨/日部分按每1000吨/日增加10亩供地。土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按区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四、其他

  (一)本补充意见未及事项由区印染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本补充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一保障,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补充意见自2020年2月10日起试行,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由区府办会同区印染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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