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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消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2    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8〕38号)文件精神,实现村级集体经济三年增收目标,切实消除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夯实农村集体经济基础,现就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消除薄弱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盘活村集体闲置货币资金、加大村庄经营项目扶持、强化三资管理,进一步巩固消薄成果,确保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至2020年底,全区要消除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30万元以下的村,村均总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其中2019年度,全区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和总收入增幅分别达到 12%、15%以上,村均经营性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消除村经营性收入在25万元以下村,确保80%以上的村经营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各乡镇街道具体增收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政策措施

  (一)盘活村(居)集体闲置货币资金

  1.探索村(居)集体闲置货币资金盘活运作模式。在坚持依法自愿、安全增收、公开公平的原则下采取多种措施盘活村(居)集体闲置货币资金。

  (1)竞争性存放。采用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类型竞争性存放在中标的银行,提高集体资金利息收益。

  (2)委托贷款。村(居)集体委托银行将闲置货币资金定向贷放给区内有融资需求的国有融资平台或国有企业,提高集体资金投资收益。

  (3)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乡镇(街道)统一组织所属村(居)用闲置货币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提高集体资金投资收益。

  (4)村银共建。鼓励区内银行结对联系村(居),建立共建关系,在资金、政策、项目等方面支持村(居)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对共建银行在选择竞争性存放银行时予以适当加分。

  (5)其它方式。村(居)集体通过区相关部门协调,将闲置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入股区内优质国有企业等。

  2.加强村(居)集体闲置货币资金的管理。对村(居)集体拥有高于30万元、闲置时间多于3个月的货币资金,纳入闲置货币资金管理。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竞争性存放银行的招投标,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村(居)集体闲置货币资金盘活运用和规范管理,各村(居)可在中标银行中选择开设一般帐户。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须存放于基本结算帐户。

  3.规范工作程序。凡具有一定数量闲置货币资金、开展盘活运作的村(居),其“投入资金的数量、运作方式、运作期限”等须办理“村(居)董事会讨论提出、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公开栏公示”等程序。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预留好必需的备用金,所有投资活动必须签订规范的协议。

  (二)加大对村庄经营项目的专项扶持

  1.进一步巩固村级物业项目建设成果,紧抓招商引资,采取多种经营模式,盘活闲置物业用房,提高现有物业用房利用率,增加集体经济收益。对原存量村级物业项目进行回头看,对管理不力、绩效低下,或者存在随意更改物业用房用途情况的村,中止物业相关扶持政策。

  2.推进村庄经营项目建设,加快盘活村集体闲置资产和资源,支持各村因地制宜、创新发展,实施各类村庄经营项目:

  (1)农业服务项目及设施。包括农产品购销点(电商)、农产品加工设备或用房、农产品仓储用房、标准大棚、冷库等。

  (2)经营性用房和场地。支持新建或购买生产用房、工业厂房、营业房、新居民公寓等,支持建设农产品交易等专业市场,支持有条件的村建设经营性停车场等收费类公共服务场所。

  (3)发展新兴增收业态。支持村集体改造存量闲置房屋,回收村属集体厂房、土地、校舍、旧办公楼等闲置实物资产,进行招商引资,发展农家乐、民宿等,鼓励村集体开发经营集体物业民宿。支持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采取合作、合资或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发展现代农业,按有关政策执行。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性项目建设,开发乡村旅游资源。支持村集体开展来料加工点建设,联接企业和农户,实现共同增收。

  (4)采用“飞地模式”开展村庄经营项目联建。“飞地模式”指街道中心镇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村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主要投资,联合发展型、生态型乡镇以资金作为主要投资的村开展乡村产业基地联建,共同签订联建协议,由土地所在村作为项目发起村申报建设。项目发起村土地使用权价值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联建参与村一致认定确定。跨乡镇、街道开展“飞地模式”联建村庄经营项目的优先立项扶持。

  3.明确村庄经营项目补助标准和管理。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村庄经营项目建设补助。单建(购)项目按街道中心镇、发展型乡镇、生态型乡镇予以项目总投资的50%、60%、70%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联建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50万。对跨乡镇、街道采取“飞地模式”建设村庄经营项目的按项目总投资的7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50万。鼓励乡镇街道出台政策对村庄经营项目予以配比补助。对村庄经营项目建设实行竞争性立项,采取优胜劣汰,项目完工后实行绩效评审,评审结果作为补助资金拨付的依据(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三资”管理

  1.统一“三资”管理操作程序。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将“三资”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制成清单式、条目化操作程序,重点对收入支出、货币资金、资产资源、承包合同、非生产性支出、三资公开、村级工程等管理进行全程监管,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的处置。防止集体“三资”的浪费流失。

  2.加强承包合同管理。为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及时兑现,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的持续增收,组织开展合同清理,规范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方式,规范发包合同,清理无效合同,强化合同的兑现,有效防范对村集体经济利益的侵害。

  3.严控村级支出。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刚性落实村级公务零招待,规范村级报刊订阅行为、务工支出管理、社会福利开支范围,努力确保村级集体资金的高效利用。

  4.加强农村内部审计。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组织开展财务收支、主职干部任期和离任、重点项目、信访问题等审计,强化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上的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逐一落实整改,整改结果纳入村干部考核范畴。加强村级项目审计,严肃查处在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上违规违纪行为,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保障集体经济的安全。

  (四)巩固经济薄弱村消薄成果

  1.明确经济薄弱村消薄目标。岭南乡、陈溪乡、下管镇、丁宅乡、长塘镇等五个乡镇所属村是我区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山区村,集体经济增收难度大、任务重,要进一步增强主体责任、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村集体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至2019年底,生态型乡镇要全面消除常年经营性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村,村集体常年经营性收入(乡镇分红的投资收入除外)增幅要达到12%以上。其中当年度列入“五星3A”创建的村,常年经营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

  2.培育扶持村庄经营项目。根据生态型乡镇的地理环境优势,对村集体发展民宿经济、农宅经营、旅游服务、社会化服务等村庄经营项目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除项目投入扶持外,对实际增收部分(比上年度)按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挖掘潜力,盘活山林资源。一是充分利用荒沟、荒丘和荒滩,通过整理、改造,增加有效平整土地和耕地面积,通过发包出租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二是对现有集体荒山进行改造,统一集中发包,实现高效利用;三是对已承包到期的山林资源,不搞简单的续包,通过优化基础设施提高山林资源的价值,统一公开发包;四是村集体组织流转农户的承包山林,集中连片,通过投入改造提升山林品质,统一对外发包。对盘活山林资源的投入,按投入额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因盘活山林资源而增加当年村集体收入部分(比上年度)按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财政专项扶持。为鼓励生态型乡镇所属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区财政继续安排720万元资金予以专项扶持。各乡镇的扶持额度根据当年度村庄经营项目、盘活山林资源的投入、增收的力度在当年度10月底前下拨。

  5.实施增收激励。对不依赖上级扶持、通过自身挖潜努力,村集体经营性收入首次达到25万元、30万元的村,在对村集体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对村主职干部根据增收的额度进行工作激励。具体激励办法由乡镇(街道)自行制定。

  上述扶持奖励资金从区下拨的生态型乡镇发展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为本区域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巩固经济薄弱村消除成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区农业农村局要统筹协调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实施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指导;组织部门要将发展集体经济工作纳入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发改、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建立集体经济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支持村级集体增收项目优先落地;财政部门要负责扶持发展集体经济相关资金的落实;各结对部门要做好项目帮扶、招商引资、政策咨询等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台帐,开展一村一策,精准帮扶;要制定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巩固经济薄弱村消除成果的时间表、任务书,明确牵头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支持项目,细化工作计划。

  (三)严格考核问效。要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巩固经济薄弱村消除成果列入工作清单,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当年集体经济常年性经营收入不增反降的村,实行问责并扣除村干部当年履职保证金;对当年度集体资产利用率不足70%、承包合同兑现率不到90%的村,对村主职干部进行问责;未完成当年度村集体经济考核任务的乡镇街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2日施行,有效期2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上一条: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支持印染产业提档升级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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